萨曼M.A.萨曼,耶鲁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世界银行之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际法律团队前法律顾问、主管法律事务副行长的前首席律师和水法顾问。2009年12月从世界银行退休后居住于美国,创办Brill Research Perspectives in International Water Law杂志并担任主编。参加多项国际水事条约谈判,著述丰富,两度荣获国际水资源协会《水事国际》杂志最佳论文奖,是国际水法和自然资源投资领域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领军人物。
基肖尔于普勒蒂,世界银行之中东北非和南亚法律团队高级法律顾问。除本书外,主要著述还有《内陆国家的过境制度:国际法和发展前景》(2005年)、《亚洲区域项目运作的挑战、教训、展望:法律和制度方面》(2014年)。
胡德胜,河南卫辉人,博士,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自然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领域科学、政策和法律的国际和比较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和省部级项目5项,出版中、英文著作11部、译著5部,主编或参编教材6部,在Energy Policy、Water Policy等期刊上发表中、英文论(译)文100余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项目咨询专家。
一国的法学教育与该国的法律制度、教育制度之间存在极为紧密的内在关联。清朝末年开始的法律和教育的双重变革,导致近现代中国“法政”学堂的兴起。“法政”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现代性机制以替代传统的科举制,从而为身处大变革时代的中国社会培养兼具现代学识与法律专业技能的治国理政和经世济用人才。西安交通大学前身南洋公学于1901年开办的“政治特班”,即属近现代中国最早开展的法政教育之一,它是南洋法脉的滥觞。特班设置宪法、国际公法、国际条约、行政纲要等课程,“专教中西政治、文学、法律、道德诸学,以储经济特科人才之用”。特班学生李叔同后来成长为中国文化大师,他是《国际私法》和《法学门径书》最早的中译者。多年以后,从南洋公学走出去的著名学者王宠惠成为中国首任国际常设法院大法官,毕业于南洋公学的徐谟则是联合国国际法院首任中国籍大法官。惜因时势造化,社会变迁,南洋公学从最初着力培养“讲求古今中外治天下之道”的政商法律外交人才转向工科教育强国、实学育人,法学教育就此转轨。
赓续南洋法脉,西安交通大学的法律学科终于1985年恢复――当年即招收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这是我国最早的经济法学硕士点之一。2008年,法学院正式成立,以建设“高起点、国际化、研究型”的国际一流法学院为目标。2011年,法学学科成为西安交通大学“985工程”三期重点建设学科之一,其中国际经济法与比较法学科被确定为拟建世界一流学科。2012年,法学学科首批获得由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评审批准的两个国家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和“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学院现已形成“法律治理学”(Law and Governance)交叉学科博士点、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和法学本科的完整法学人才培养体系,并取得了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授予权,目前在校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五百余人,是我国最重要的法学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之一。2014年,法学院又牵头成立“丝绸之路经济带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倡建“丝绸之路学术带”和“丝绸之路能源带”,为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和“一带一路”建设不懈努力。
法学院建院后发展迅速,迄今已有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牛津大学、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密歇根大学、北京大学等国内外知名大学的教职工五十余人,包括“千人计划”国家特聘专家1人、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2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2人、陕西省“百人计划”入选者1人、西安交通大学“领军人才”2人、“腾飞人才”特聘教授3人、“青年骨干”3人,博士生导师10人、教授13人、副教授13人。
法学院的教师们主编了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际学术期刊《中国比较法学刊》(Chines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牛津哈特出版社出版的英文专著系列“中国与国际经济法专著系列”、在美国布里尔出版社出版的“丝绸之路国际经济法专著系列”等书刊系列,在牛津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等中外著名出版机构出版了著作、教材50多部,并在《美国比较法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欧洲国际法杂志》(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现代法律评论》(Modern Law Review)、《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中外权威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承担多项重要国际科研课题、两项国家重大项目攻关课题和数十项国家级和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课题。
法学院拥有一流的教学设施,包括一个亚太一流的国际法专业图书馆和一个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法律坊”(由模拟法庭实验室、模拟仲裁庭实验室和计算机教学实验中心组成)。学院拥有十分优越的电子图书资料,包括Westlaw、LexisNexis、TDMOGEL、IAReporter、InvestmentClaims等法学专业数据库,正在努力建成一个国际一流的法学专业综合图书馆。法学院还与英国剑桥大学、英国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院、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德国马普国际私法研究所、欧洲大学研究院、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等国际一流院校和科研机构有着密切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并已选派学生前往这些校院所学习深造。
新一代交大法律人筚路蓝缕,殚精竭虑,在迈向“高起点、国际化、研究型”国际一流法学院的征途中孜孜以求。为开拓法治研究新气象,累积学术研究成果,在纪念西安交通大学法学学科复办30周年之际,我们得到法律出版社的热忱支持,得以创办“正卓”法学系列丛书。“正卓”源自法学院院训“正气、正道、正义、卓越”,意即做人讲正气,行事走正道,执业求正义,为学尚卓越。归根结底,冀望本院学生学者能以正气立身,正道任事,追求正义,进而达致各自职业与人生诸面向之“卓越”。系列丛书既包括本院学人富于原创性的专著及其高水平论文集,也容纳本院学者研究推介外文法学经典的高质量中文译作,计若数十本数百万言,在在皆为一己之精思妙构,俾便为沟通中西学术,推动内外法治贡献绵薄之力。
藉此“正卓”法学系列丛书的编辑出版,我们和学界同人一起瞻望中国法学和法治中国的辉煌未来!
西安交通大学“正卓”法学系列丛书编辑委员会谨识
译者序
水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性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因此,对于可利用水资源的获取成为事关一国生存和发展命脉的重大事项。尽管水资源总体上属于可再生资源,但是随着全球人口增长、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速,人类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广度、深度和强度已经严重威胁着水资源的可再生能力、削弱其对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南亚次大陆国家包括孟加拉国、不丹、印度、尼泊尔和巴基斯坦。开发利用跨界河流所拥有的丰富水资源对于它们满足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至关重要。然而,复杂的国际和国内政治、社会、历史、宗教以及气候及地理等因素使上述国家在跨界河流开发利用方面形成了微妙的国际关系。它们在国际河流上的冲突与合作成为该地区地缘政治的关键主题。
在南亚次大陆国家国际河流的冲突与合作中,双边国际条约成为实现跨界水资源合作、解决或者淡化国际河流开发利用冲突的重要工具。印度是具有5000年历史文化的区域大国,在南亚次大陆的地位举足轻重,对南亚次大陆其他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有着广泛而深入的影响。尤其是在英国殖民统治结束、印巴分治以及孟加拉国独立等一系列历史变迁之后,印度凭借其区域国际力量对比中独一无二的优势成为南亚次大陆极具重要地位的国家;加之印度是南亚次大陆3条主要国际河流(印度河、恒河以及布拉马普特拉河)的沿岸国,对该地区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不可避免地涉及印度的参与问题。自然地,印度也就成为该地区国际河流条约的重要当事国。《南亚国际河流的冲突与合作:法律的视角》一书从法律的视角研究南亚国际河流的冲突与合作,围绕下列国际河流条约机制展开:印度和孟加拉国之间的恒河条约机制,印度和尼泊尔之间的科西河条约机制、根德格河条约机制和马哈卡利河条约机制,以及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的印度河条约机制。
该书由国际水法和自然资源投资领域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顶尖级专家萨曼M.A.萨曼(Salman M. A. Salman)先生和世界银行之中东北非和南亚法律团队高级法律顾问基肖尔于普勒蒂(Kishor Uprety)博士所著。他们借助世界银行的人力、物力、财力和资源获得了大量原始资料,使得该书在研究深度和资料可靠性方面获得了重要保障,也为从事国际河流治理研究的人们提供了重要而珍贵的参考资料。
我国是南亚所有国际大河的沿岸国,同时也面临着紧迫的水资源短缺压力。对我国境内源于青藏高原地区的跨界河流进行有效开发利用成为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和电力需求的重要选择。对这些跨界河流的开发利用往往会引起其他沿岸国家的关注,产生重要的国际影响。因而,如何实现对这些跨界河流的最佳利用,同时加强与南亚地区国家在水资源开发领域的合作成为一项重大的研究课题。遗憾的是,目前我国既缺乏一部关于南亚国际河流全面研究的图书,更缺乏从国际法的角度研究南亚国际河流的著作。 我国国内对于南亚次大陆国际河流沿岸国及其开发利用的情况研究很少。毫无疑问,本书的翻译出版,可以弥补国内有关研究的空白。同时,本书将国际河流领域的国际法原理以及条约和习惯运用于南亚国际河流研究,不仅丰富了国际水法的理论,还对于南亚国际河流的进一步合作开发具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而且对于作为上游国的我国了解下游国、减少或化解跨界水冲突、提升睦邻友好关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于体例方面,中文版在尊重原著体例的原则下,照顾中文读者的阅读习惯,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技术性调整。(1)将注释由连续编号改为每页单独编号并对注释内容进行了必要的简化或完善。(2)对于在中文版中予以解释或者说明的内容,以页下释的方式予以解释或者说明,并标注“译者注”。(3)省略了索引部分。本书的翻译分工是:胡德胜(前言、摘要、序、致谢、第一编);许胜晴(第二、三、四编);胡德胜、许胜晴(第五编)。经互相校对译稿后,全书由胡德胜最后校对和定稿。
本书的翻译工作是我在作为2014~2015年度中美富布赖特项目访问学者于美国太平洋大学麦克乔治法学院(Pacific McGeorge School of Law)访学期间完成的。与接待教授斯蒂芬麦卡弗里(Stephen C. McCaffrey)先生的讨论对于书稿质量的提高有很大帮助。原著作者之一萨曼先生,在撰写原著时担任世界银行法律副行长事务部之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际法律团队首席法律顾问,现在是国际水法权威刊物Brill Research Perspectives in International Water Law的主编。翻译期间,与萨曼先生的邮件来往也使我受益匪浅。
本书的翻译和出版是我所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跨界地表水资源的法律与政策研究”(11BFX065)的一项阶段性成果。本书中文版本的翻译和出版得到了世界银行的无偿许可,特别感谢其版权管理官员玛娅雷夫吉纳(Mayya Revzina)在许可合同协调过程中给予的大力支持。它的出版得到了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正卓法学系列丛书出版资金的资助,得到了法律出版社的支持,谨此表示感谢。
由于译者翻译水平有限,不当或者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和指正。
译者胡德胜
2015年7月于美国加州首府萨克拉门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