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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研究

書城自編碼: 3733898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者: 王红建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6303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1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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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的目的在于通过研究行政协议双重属性下的基础理论,并考察当前我国的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实践,从而确立符合行政协议自身特征的司法审查制度,具体研究内容为:章 行政协议的类型、识别标准与审判理念;第二章 行政协议诉讼原告资格与被告认定标准;第三章 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标准;第四章 行政协议的无效、撤销与解除;第五章 行政协议的判决;第六章 PPP协议的司法审查。
關於作者:
王红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兼职律师;获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2013-2015年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任郑州大学中国土地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研究基地(郑州大学)副院长、郑州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与教育部共建)副主任等职。
  兼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郑州市纪委监察委案件审理顾问、郑州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委员、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顾问、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郑州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委员等。曾任漯河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人民政府、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郑州大学等单位法律顾问。
  主要从事行政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在《中外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从典型案例看行政机关败诉风险的防范》等著作10余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研究》(2018)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指导性案例实证研究》(201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行 政诉讼政策研究》(2010)、司法部法治理论课题《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研究》(2019)、中国法学会课题《健全国家应急管理体系法律问题研究》(2020) 等10余项。
目錄
章 行政协议的类型、识别标准与审判理念
 节 行政协议的类型
  一、立法和司法文本中的类型
  二、行政审判实践中的类型
  三、行政协议的理论分类
 第二节 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
  一、现有学术研究对行政协议识别标准的理论认知
  二、行政协议识别标准的建构
 第三节 行政协议的审判理念
  一、审理行政协议中的行政与民事诉讼理念之变
  二、行政协议本质特征的识别与论证
  三、审理行政协议理念的三层结构
第二章 行政协议诉讼原告资格与被告认定标准
 节 行政协议第三人原告资格认定标准
  一、行政协议第三人原告的基础理论
  二、实践中行政协议第三人原告资格的认定情况
  三、现有标准及其困局
  四、利害关系要件——诉讼请求二阶层判断方法
  五、小结
 第二节 行政协议诉讼被告的认定标准
  一、从行政主体的视角认定行政协议诉讼被告
  二、合同相对性的审查服从行政主体理论
  三、委托关系认定与行政协议诉讼的被告
  四、几类有争议行政协议诉讼被告认定的分析
第三章 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标准
 节 合法性视角下的行政协议效力审查
  一、行政协议应受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
  二、行政协议效力层面的合法性判断
  三、行政协议效力性判断的基本理念
  四、行政协议违法但有效的情形
 第二节 意思表示视角下的行政协议效力审查
  一、意思表示与行政协议
  二、意思表示瑕疵与行政协议效力
  三、效力认定的例外情形
 第三节 行政协议效力审查中的利益衡量
  一、行政协议效力审查中的利益冲突
  二、两种利益的保护次序
  三、行政协议效力审查中的利益平衡
第四章 行政协议的无效、撤销与解除
 节 行政协议的无效
  一、检视:行政协议无效案件司法审查现状及问题
  二、溯源:行政协议无效案件司法审查现状之原因
  三、规制:“合约性”“合法性”双维审查
  四、小结
 第二节 行政协议的撤销
  一、行政协议撤销判决的基础理论
  二、撤销行政协议的情形及存在问题
  三、行政协议可撤销制度的完善
  四、小结
 第三节 行政协议的单方解除
  一、问题检视:行政主体单方解除行政协议的实践乱象
  二、“瓶颈”探析:行政性的未加约束与协议性的明显缺位
  三、进路探寻:同等对待双向审查行政行为和协议行为
 第四节 行政协议的法定与约定解除
  一、判决解除行政协议的适用条件
  二、行政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
  三、典型案例
第五章 行政协议的判决
 节 行政协议案件判决的基本特征
  一、以行政协议双重属性为理论支撑
  二、以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为首要目标
  三、以全面管辖原则为整体思路
  四、以具体行政行为判决体系为基础框架
 第二节 行政协议案件判决的法定类型与实证分析
  一、确认行政协议效力的判决
  二、撤销判决
  三、解除判决
  四、履行行政协议判决
  五、采取补救措施判决
  六、赔偿判决
 第三节 行政协议案件判决的反思与拨正
  一、重新审视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
  二、构建独立系统的行政协议案件判决规则
第六章 PPP协议的司法审查
 节 PPP协议及其法律性质界定
  一、PPP与PPP协议
  二、PPP协议性质的学理之辨
  三、PPP协议性质的实践之维
 第二节 PPP协议的司法审查进路
  一、现行PPP协议司法审查的路径依据
  二、PPP协议司法审查的法治逻辑
  三、PPP协议诉讼模式建构
 第三节 PPP协议司法审查的逻辑机理
  一、PPP协议司法审查的一般逻辑
  二、PPP协议司法审查的特殊规则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序  言

  私人和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变动,并不是仅通过行政行为这种法行为形式来进行的。实际上,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使用着契约这种手段。当下,行政协议在众多国家和地区已被认为是一个必要的和合法的管理手段。它使灵活的、适应特殊情况的行政成为可能,特别符合现代法治--民主行政的观念:公民不是单纯的“仆从”,而应当被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和行政的伙伴对待,并且与行政机关一道担负起行政的责任。在我国,行政主体除运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传统的“刚性”行政行为治理社会之外,也越来越频繁地使用行政协议等“柔性”手段。
  作为一种行政手段,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不同于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的传统高权行政行为,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和“协议性”之双重属性。行政协议的“协议性”使行政变得更为“柔软”,协议的内容应同时体现行政相对方的意志与利益,并不单纯局限于公共利益和行政职权、职责;协议双方的关系不仅体现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平等”或“不对等性”,而且同时体现一般法律关系的“平等性”甚至“对等性”;协议争议的解决不仅要适用公法规则,而且可以或者必须适用私法规则。
  行政协议在行政实践中得到大量使用与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变化息息相关。在夜警国家时代,大多数国家普遍信奉“小政府、大社会”之理念,行政机关仅负有国防、外交、警察、税收等“弱意义”的国家职能,相应地,行政机关行使上述职能的手段主要是高权侵害行为。在此种行政模式下,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会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侵害,双方并无任何互利或调和的可能,行政协议之手段自然也没有使用的必要。因此,在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以保护私人的权利,以“行政行为”作为“阿基米德支点”符合彼时之实际情况。
  但是,进入20世纪之后,随着各国从夜警国家向福利国家、从自由法治国向社会法治国的转变,行政机关的职能不再仅限于上述干涉行政职能,除此之外,行政机关还有“服务行政”和“生存照顾”等职责,这样一来,在传统时代公法与私法严格区分,行政主体在活动中选择公法或私法形式能够明确界分或定性的鸿沟被打破,以私法形式完成公共任务的情形出现。同时,私部门已不再仅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对象而已,其作为行政任务协力执行者之可能性,亦日益宽广。
  在我国,行政协议之手段的使用也变得日益频繁,但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审查规则确立得较晚。1989年《行政诉讼法》并未将行政协议明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因其第2条将受案范围明确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协议争议在当时没有被提起行政诉讼的空间。但是,随着行政协议争议的日渐增多,学界和实践中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声也日益强烈,因此,《行政诉讼法》终在2014年修订时将行政协议明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此后,人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相关制度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行政协议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后,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的行政协议案件也在逐年增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全文:行政协议”“案由:行政案由”为检索条件进行检索后可以发现,从2015年至2020年的与行政协议有关的案件数量分别为1142件、4865件、7869件、11,934件、15,450件、18,239件。但如果进一步对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就会发现,司法实践中对行政协议的审理和判决情况极为混乱。以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情况为例,《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发布之前,法院判断行政协议的效力主要依据《行政诉讼法》,也就是说,行政协议的无效和可撤销事由大都为行政行为的无效和可撤销事由,后的依据也大都是《行政诉讼法》第70条或第75条。《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第14条则明确规定,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属于行政协议的可撤销情形。但从《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发布后的裁判文书来看,法院审查行政协议的效力虽有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情况,但大多数案件仍倾向于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就导致了相似案件事实有的被认定为民事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有的被认定为《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还有很多案件在案件事实为民事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有的法院将其认定为《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的无效事由,有的法院则将其认定为《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可撤销事由。
  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乱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虽然对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制度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规定,但行政协议制度在我国距完全确立仍有较大距离,《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中的很多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即遭到了很多学者的质疑。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很多法官未认清双重属性下的行政协议的实质面目,仍未摆脱《行政诉讼法》专门为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的行政行为设计的合法性审查框架。依据《行政诉讼法》并参照民事法律规范之叠加适用审查模式过于粗糙,法院也无法依据该模式合理审查行政协议案件。行政协议在当前作为一个与行政行为并行的行政手段,与行政行为和民事合同均有所不同,叠加适用审查模式属于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制度建立初期的“临时之举”,行政协议具有其自身特征,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制度自然也与行政行为和民事合同司法审查制度有所不同。
  因此,本书的目的在于通过研究行政协议双重属性下的基础理论,并考察当前我国的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实践,从而确立符合行政协议自身特征的司法审查制度,具体研究内容为:章 行政协议的类型、识别标准与审判理念;第二章 行政协议诉讼原告资格与被告认定标准;第三章 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标准;第四章 行政协议的无效、撤销与解除;第五章 行政协议的判决;第六章 PPP协议的司法审查。希望能够对我国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和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实践的有序发展有所助益。

  本书写作分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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